(2016)湘11民终19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何元才与杨爱良合伙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元才,杨爱良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民终19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何元才。委托代理人刘恩洪,湖南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爱良。上诉人何元才因与被上诉人杨爱良合伙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2015)道法民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何元才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恩洪,被上诉人杨爱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2015)道法民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重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退还上诉人何元才。审判长 郑冬平审判员 张海燕审判员 陈 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唐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