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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02刑初6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张德忠、葛华琴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忠,葛华琴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402刑初692号公诉机关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德忠,男,196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嘉兴市南湖区。1987年12月3日因犯流氓罪被嘉兴市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1992年11月2日因犯抢劫罪、流氓罪被原嘉兴市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6年4月12日因流氓行为被原浙江省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2001年8月7日因寻衅滋事被嘉兴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本案于2016年2月2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依法逮捕。被告人葛华琴,女,198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嘉兴市南湖区。因本案于2016年2月2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取保候审。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嘉南检刑诉[2016]7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德忠、葛华琴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德忠、葛华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德忠、葛华琴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组织不特定人员赌博,非法抽头获利共计约人民币15000元,其行为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德忠、葛华琴均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庭审中,公诉机关撤销被告人张德忠的坦白情节。被告人张德忠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抽头获利金额有异议,认为仅有8000余元,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被告人葛华琴对指控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中旬至同年2月1日,被告人张德忠、葛华琴伙同他人在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曹庄人民路无名棋牌室开设赌场,多次组织不特定赌博人员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共计抽头获利约人民币150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张德忠处扣押“牌九”牌1副、人民币5000元;从无名棋牌室东侧小房间内扣押2016年2月1日抽头获利的2400元。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葛华琴主动退缴违法所得12600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证人陆某、邓国栋、邹某、张某、俞大根、王建明、陆亚林、周文正、朱雪祥、向阳、钟菊花、陆明浩、计良华、胡卫军、惠华付、刘海军、陈荣命、朱金明、鲁全妹、黎国容、郑苏娇、王建琴、陶建英、任菊芳、龙润碧、刘某、陈祥根、朱佰顺、吴全新、莫平、沈某、朱仁荣、姚德华、陈建林、陆某、陈亚忠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张德忠、葛华琴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以及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解除(扣押)证据保全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参赌人员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嘉兴市郊区人民法院(87)嘉郊法刑字第43号刑事判决书、(1992)嘉郊法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书、劳动教养决定书、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关于被告人张德忠在庭审中辩称抽头获利仅有8000余元的辩解,经查,本院认为被告人葛华琴在侦查阶段及庭审中供述较为稳定,均为15000余元,已低于参赌时间较长的证人沈某、邹某、张某、刘某以及曾帮助抽头的证人陆某的证言中提到得金额;而被告人张德忠曾在侦查阶段前四份笔录中均供述抽头获利12000-13000元,加上当日扣押的抽头获利2400元,与葛华琴供述较为一致,故本院认定抽头获利金额15000余元。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德忠、葛华琴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非法抽头获利15000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葛华琴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积极退缴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德忠有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葛华琴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葛华琴回到社区后,应当接受社区矫正,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据此,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打击赌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德忠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日起至2017年2月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葛华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三、在案扣押的作案工具“牌九牌”1副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在案扣押的被告人张德忠5000元依法折抵罚金,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在案扣押的违法所得15000元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周金英人民陪审员  沈章焕人民陪审员  钱金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严骄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