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民终36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金伯良与陈剑锋、浙江好来西服饰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剑锋,金伯良,浙江好来西服饰有限公司,周新富,骆法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终36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剑锋,男,197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观春,浙江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伯良,男,1945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原审被告:浙江好来西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城鸿基花园N幢。法定代表人:周新富,执行董事。原审被告:周新富,男,196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原审被告:骆法明,男,1961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上诉人陈剑锋因与被上诉人金伯良,原审被告浙江好来西服饰有限公司、周新富、骆法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2016)浙0723民初12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剑锋于2016年10月18日以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陈剑锋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的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剑锋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173元(已减半),由上诉人陈剑锋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金 桦代理审判员 盛 伟代理审判员 黄 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施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