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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6民初164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北京仁和顺达供暖有限公司诉王光宇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仁和顺达供暖有限公司,王光宇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6民初16478号原告:北京仁和顺达供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工业园区西区顾八路甲1号-C97号。法定代表人:王秀芳,总经理。委���诉讼代理人:李洋,男,1983年2月14日出生,该单位职工。被告:王光宇,男,1961年5月20日出生。原告北京仁和顺达供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和顺达公司)与被告王光宇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仁和顺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洋、被告王光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仁和顺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王光宇给付2014年11月15日至2016年3月15日期间的供暖费共计8455.80元。2、王光宇支付逾期利息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8455.80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起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我公司自2008年为王光宇居住的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路88号院6楼1门104号房屋提供供暖,建筑面积为140.93平方米。双方系事实供��关系,我公司履行了供暖义务,但王光宇尚拖欠2014年11月至2016年3月供暖费共计8455.80元。虽经我公司多次催款,但其一直未给付。王光宇辩称:我是在2013年秋买的二手房,2014年春物业验收装修后开始入住,当年发现供暖温度低我就及时上报物业,物业人员来看了说新装修房屋需要少一段时间才热,这样凉了一个月后我又上报,物业人员来了只是摸了下屋外主管道就说温度达标,我们多次向物业反映都没有得到改善,供暖温度不达标,不同意仁和顺达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仁和顺达公司为王光宇居住的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路88号院6号楼1门104号房屋提供了供暖服务,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存在事实供暖合同关系,王光宇应当交纳供暖费用。王光宇辩称其房屋的供暖温度一直不达标,且仁和顺达公司一直未予以维修,仁和顺达公司对上��答辩意见不予认可,王光宇亦未就此向本院提交证据,故对王光宇的该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利息损失一节,因双方未有书面合同约定,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王光宇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北京仁和顺达供暖有限公司二O一四年十一月十五日至二O一六年三月十五日的供暖费共计八千四百五十五元八角。二、驳回北京仁和顺达供暖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王光宇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桂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 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