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02民初12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谢健福、汤秋花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健福,汤秋花,谢烈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02民初1285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龙岩市侨龙汽车运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南城土楼坪莲东小区A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91350800738025124L。法定代表人:张杰鑫,经理。委托代理人:林丁才,男,197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员工,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谢健福,男,197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汤秋花,女,197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谢烈火,男,197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龙岩市侨龙汽车运输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侨龙公司”)与谢健福、汤秋花、谢烈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7日作出(2016)闽0802民初1285号民事裁定,查封了侨龙公司保全担保人张笑娟所有的坐落于龙岩市新罗区南城小溪路2-1号(清华御景)3幢9层908室房产。申请人侨龙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侨龙公司以其在(2016)闽0802民初1285号案件中获得胜诉,该案不存在保全错误情形,特申请解除保全,于法有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张笑娟所有的坐落于龙岩市新罗区南城小溪路2-1号(清华御景)3幢9层908室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邱 声 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曾念颖(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