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27民初10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胡朝阳与周帮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朝阳,周帮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127民初1061号原告:胡朝阳。被告:周帮亚。原告胡朝阳与被告周帮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朝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帮亚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朝阳诉称,被告周帮亚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4年5月6日向原告胡朝阳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出具了借据。现因被告周帮亚未及时还款,故依法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胡朝阳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证据一、身份证。拟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证据二、借条。拟证明被告周帮亚向原告借款50000元。被告周帮亚未提出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对原告胡朝阳提供的证据一、二经审核认为,该两份证据均真实、合法,本院依法予以采信。经审理,本院查明如下事实: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周帮亚因资金周转紧张,于2014年5月6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由被告周帮亚出具了借条,但双方未书面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后经原告胡朝阳多次催讨被告周帮亚还款未果,故原告胡朝阳诉至本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清偿借款人民币50000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周帮亚向原告胡朝阳借款,有被告周帮亚出具的借据为据,因此对原告胡朝阳要求被告周帮亚偿还借款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限被告周帮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胡朝��清偿人民币50000元。逾期未履行的,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周帮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限于上诉状递交之日起7日内按二审法院核定数额缴纳,邮政汇款至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并注明一审案号)。逾期未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宛良征审 判 员 冯松山人民陪审员 李平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