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刑终1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宫伟玩忽职守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宫伟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3刑终177号原公诉机关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宫伟,男,出生于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满族,大学文化,系伊通满族自治县某某1副局长兼某某1大队队长,住伊通满族自治县。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8月12日被梨树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6月26日被原审法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张广术,吉林华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审理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原审被告人宫伟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于2016年5月4日作出(2015)梨刑初字第27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宫伟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雪、韩超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宫伟及辩护人张广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3年至2014年6月被告人宫伟在任伊通满族自治县国土局某某1大队大队长期间,负责全县区域内执法监察的指导和监督,对上报的重大违法违规案件组织立案、查处,对县、乡两级动态巡查进行监督等工作,被告人宫伟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伊通满族自治县多名个体矿主自2013年至2014年间,无证非法开采矿石共计三十五万一千八百二十八立方米,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人民币八百余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宫伟被依法传唤到案。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宫伟在任伊通满族自治县某某1副局长兼某某1大队大队长期间,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物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宫伟作为某某1副局长兼某某1大队大队长负责县内辖区矿产企业监察工作,对部分矿产企业违规开采矿石负有直接领导责任。故对被告人宫伟辩解自己调到某某1时间短,业务不熟悉,某某1大队为啥没有立案我也说不清楚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视本案事实、情节,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玩忽职守罪)、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缓刑)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宫伟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上诉人宫伟及辩护人张广术提出,一审法院量刑过重,希望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对上诉人免于刑事处罚。检察机关认为,一审判决的量刑适当,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宫伟在任伊通满族自治县国土局某某1大队大队长,并负责全县区域内执法监察的指导和监督,对上报的重大违法违规案件组织立案、查处,对县、乡两级动态巡查进行监督等工作期间。上诉人宫伟,履行职责不到位,致使多家采石场持过期采矿证开采,在当地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案发后,上诉人宫伟被传唤到案。上述事实有经一、二审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归案情况,证明被告人宫伟经传唤到案。2、任职证明、相关文件,证明2012年10月22日任命宫伟为伊通满族自治县某某1副局长兼某某1大队队长。负责全县区域内执法监察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上报的重大案件组织立案、查处,对县、乡两级动态巡查进行监督。3、土地违法行为报告单,证明景台中心所工作人员经巡查发现本辖区矿产企业存在非法开采的情况,对违法行为下发停工通知单,并报某某1大队调查处理,靠山中心所工作人员巡查中发现该辖区矿产企业有违法开采行为,并下达了停工通知单,并将有关情况汇报县局某某1大队。4、工作移交转办单,证明2012年12月26日,矿产科将委托第三地质调查所开展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察工作中,发现违法违规挖山的行为的伊通满族自治县部分矿产企业储量动态监测鉴定报告转给宫伟。5、证人周某1的证言,证实其于2013年6月5日至今任土地某某1大队副大队长,没有明确分工,就是查办土地资源违法案件,领导交代查办哪个就办哪个。2012年2月至2013年5月,我在靠山所任所长,在此期间,我们工作人员对辖区内矿产企业每个星期巡查一到二次,发现问题及时向局里汇报,并制止下发非法开采行为通知单,巡查情况报给某某1大队。是张某1和尚某1报的。6、证人任某1的证言,证实其于2012年9月份从某某1大队调到矿产科,矿产科具体职责是设置采矿权,办理采矿手续,委托地址调查所对矿区动态监测,是局里委托我们矿产科具体操作的。如果我们国土某某1大队因办案需要,需要做动态监测的找我们,我们可以帮助联系。某某1大队也有过委托我们进行动态监测,具体记不清了。做完监测报告,我是按局里安排交的。是否提交跟某某1大队什么时间办案没有关系。7、被告人宫伟的供述,我作为副局长兼某某1大队大队长对县内辖区部分矿产企业违法开采造成损失我有责任,对一些情况没有完全熟悉,对下边人员督促不够,下面土地所发现矿山非法开采,有正式的形式报告报到过某某1大队,某某1大队为啥没有立案我也说不清楚。本院认为,上诉人宫伟作为伊通满族自治县国土局副局长兼某某1大队大队长,履行职责不到位,致使多家采石场持过期采矿证开采,在当地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应依法惩处。综合全案事实、情节,认定宫伟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原审判决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对宫伟的量刑不当,应予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玩忽职守罪】、第三十七条【非刑罚处罚措施】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2015)梨刑初字第271号刑事判决;二、上诉人宫伟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董 莉审判员 钱 红 英审判员 李楠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