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607民初28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陈平飞与胡明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平飞,胡明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民初2854号原告陈平飞,男,1973年1月18日生,住襄阳市襄州区。委托代理人李玉坡,襄州区浩然法律事务所。被告胡明付,男,1965年1月9日生,住枣阳市南城。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飞平被告胡明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平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平飞负担。审判员  徐艳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孟佩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