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5执13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彭某与定边县双万新型砖业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某,定边县双万新型砖业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5执1324号申请执行人彭某。委托代理人杨某。被执行人定边县双万新型砖业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申请执行人彭某与被执行人定边县双万新型砖业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5民初66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定边县双万新型砖业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定边县双万新型砖业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5民初66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彭某发现被执行人定边县双万新型砖业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屈文学审 判 员 孙海宏代理审判员 董 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卜晓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