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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02民初50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南通七色贸易有限公司与南通波波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七色贸易有限公司,南通波波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02民初5053号原告:南通七色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城港路812号。法定代表人:冷凤玲,总经理。被告:南通波波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人民中路2015号京扬广场D幢761室。法定代表人:吴小波。原告南通七色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波波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南通七色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南通七色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南通波波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七色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22元,减半收取计461元,由原告南通七色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美 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葛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