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8民终17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李晓宾、李建军与高光继、魏安素赡养费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高某某,魏某某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民终17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甲,男,汉族,现住新疆若羌县。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乙,男,汉族,现住新疆若羌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某,男,汉族,现住新疆若羌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某某(系高某某妻子),女,汉族,现住新疆若羌县。上诉人李某甲、李某乙因与被上诉人高某某、魏某某赡养费纠纷一案,不服若羌县人民法院(2016)新2824民初2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某甲、李某乙于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某甲、李某乙有权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其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某甲、李某乙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诉讼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上诉人李某甲、李某乙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薛文敏审判员张丹丹审判员敖登高娃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姚小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