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3民初71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2
案件名称
原告与被告罗国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安功,罗国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3民初7173号原告:陈安功,男,汉族,1970年7月29日出生,无业,住西安市新城区新民街。委托代理人:康华,陕西明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国明,男,汉族,1973年4月17日出生,无业,住西安市碑林区和平门和平路。原告陈安功与被告罗国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安功诉称:原被告于2015年11月上旬,借款人蒋平称自己经营的房地产资金周转困难,原告担心蒋平不能偿还,要求被告罗国明以自己经营的和平门里川府锦绣酒店做担保,故原告借给蒋平150000元,借期三个月,超期一天加100元,后原告于2015年12月4日又借给蒋平175000元,被告罗国明在借条上均写了川府酒店作为担保,后蒋平一直不还钱,打电话也不接听。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借款人蒋平所借原告的325000元及借款利息60000元,共计385000元,由担保人罗国明偿还;2、诉讼费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罗国明偿还借款,因借款人为蒋平,故原告起诉被告主体不明确,事实理由不具体,原告不符合起诉条件,故本院依法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安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75元退还原告陈安功。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雷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