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83执7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郭延林与尚志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梁国印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延林,尚志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梁国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83执768号申请执行人郭延林,男,,汉族,个体,现住延寿县。被执行人尚志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尚志市。被执行人梁国印,男,,汉族,经理,现住尚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延林与被执行人尚志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梁国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5)尚商初字2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君审判员 邵明生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司宪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