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6执21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与宁波北仑泽欣贸易有限公司、孙晓波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宁波北仑泽欣贸易有限公司,孙晓波,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蕰泰建材有限公司,陈新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6执2117号申请执行人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法定代表人董志华。被执行人宁波北仑泽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法定代表人熊寿林。被执行人孙晓波,住宁波市北仑区。被执行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蕰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法定代表人熊寿林。被执行人陈新宇,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06民初21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24日向被执行人宁波北仑泽欣贸易有限公司、孙晓波、陈新宇、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蕰泰建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孙晓波名下的位于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岷山路386号(康桥商业广场)1幢401室的房地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兴法审判员 朱奭慈审判员 薛天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蒋万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