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6民初33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泰山庙乡供销社、乔治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泰山庙乡供销社,乔治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6民初3381号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校争,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郭磊,市民。被告泰山庙乡供销社。被告乔治清,男,196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泰山庙乡供销社、乔治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丽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