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民终2767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吕军庆与李孝歌、刘红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孝歌,刘红娜,吕军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4民终2767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孝歌,男,1972年3月2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红娜,女,1974生3月16日生,汉族,现住郏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军庆,男,1966年9月2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宝殿,郏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李孝歌、刘红娜因与被上诉人吕军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郏县人民法院(2016)豫0425民初10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孝歌、上诉人刘红娜、被上诉人吕军庆及其委托代理人肖宝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孝歌、刘红娜上诉请求撤销郏县人民法院(2016)豫0425民初1052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吕军庆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李孝歌与吕军庆在新密市环新生活垃圾处理有限公司垃圾变废为宝项目中有合作关系,双方系共同出资业务关系,将该款投入项目中��不存在李孝歌向吕军庆借款的借贷关系;刘红娜不认识吕军庆,和吕军庆没有经济往来,没有向吕军庆出具借条,或在借条上签名;虽然刘红娜和李孝歌是夫妻,但从未共同向吕军庆借款用于家庭购房;刘红娜不知道有本案借款情况;李孝歌、刘红娜认为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没有依法转换为普通程序审理,且一审法院没有依法送达李孝歌开庭传票即缺席判决,显属程序违法。吕军庆辩称,其向法院提交了李孝歌出具的20万元借条及李孝歌、刘红娜夫妻共同签字的归还20万元借款的还款协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李孝歌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与吕军庆存在合作关系,李孝歌投资新密市的项目工程与吕军庆无关;借据上的出借人系吕军庆,吕军庆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一审开庭前依据上诉人签字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开庭传票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法院查明,吕军庆与李孝歌系朋友关系,2015年5月6日李孝歌因做生意向吕军庆借款,吕军庆通过妻子王晓乐王某的账户转账给李孝歌300000元,当时李孝歌出具有两张字据,一张200000元,一张100000元,其中100000元已经偿还。200000元借据的内容为:“今借吕军庆现金200000元贰拾万圆整月息1分柒时间2015年5月6日-2015年11月6日借款人:李孝歌证明人:王某”。借款到期后,李孝歌支付了四个月的利息,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没有偿还。2016年1月11日,李孝歌及其妻刘红娜与吕军庆及其妻王晓乐王某共同达成协议一份,协议约定了于2016年5月1日前偿还借款100000元,2016年7月1日前清偿下余欠款100000元。如有违约,李孝歌、刘红娜愿意无条件将新世纪花园西四五楼东户房产一套给吕军庆、王晓乐王某等内容,见证人吕某李某王某���分别在该协议上签了字。协议约定到期后,李孝歌没有偿还该借款,吕军庆于2016年5月5日诉至该院,请求李孝歌、刘红娜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一审诉讼中,1、吕军庆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李孝歌所有的豫D×××××汽车一辆及位于新世纪花园西四五楼东户房产一处(房权证号:郏房字第××号)房产予以查封,并提供张利果位于郏县城关镇经二路中段西侧房产一处(房权证号:郏房字第××号)的房产作为担保。本院依法将上述车辆及房产予以查封;2、吕军庆增加了诉讼请求100000元,并按规定交纳了相关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李孝歌向吕军庆借款200000元,并书面约定月利率为1.7%,有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借据及转账凭证为证,且见证人王某、吕某、李某对该借款协议真实存在也予以证明。故吕军庆请求李孝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该院应予支持。李孝歌、刘红娜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吕军庆借款200000元,且刘红娜对该借款在还款协议上也签字认可,故该借款应视为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负债务,刘红娜对该借款负有偿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李孝歌、刘红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吕军庆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9月6日起,按月利率1.7%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履行之日止);二、李孝歌、刘红娜对该借款互负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657元,由李孝歌、刘红娜负担。本院对郏县人民法院一审查明的事实予���确认。另查明,李孝歌收到了郏县人民法院定于2016年6月17日9时在郏县人民法院冢头法庭开庭的传票。郏县人民法院使用法院专递,按照李孝歌填写确认的送达地址确认书(收件人李孝歌、刘红娜,电话139××××3393)载明的地址向李孝歌、刘红娜送达2016年7月12日开庭传票未果。李孝歌确认其手机短信记录内容显示,开庭前的2016年7月11日,郏县人民法院法官向其短信提示于2016年7月12日在郏县冢头法庭开庭审理吕军庆诉李孝歌、刘红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要求李孝歌、刘红娜出庭,告知其不到庭参加审理,将缺席判决;次日(2016年7月12日)李孝歌以手机短信告知法官称其在郑州因病不能到庭,要求延期;郏县人民法院法官短息回复李孝歌三十分钟内用郑州固定电话回话,以证明其在郑州,并于三天内提交郑州正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在郑州治疗,且��官短信称当日将正常开庭,建议李孝歌让其妻子刘红娜到庭参加诉讼,法院将依据李孝歌实际提供的证明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开庭。李孝歌出示2016年7月13日诊断证明一份,诊断为李孝歌系腰椎间盘突出症(急性期),建议住院治疗。本院认为,当事人在二审期间主要争议焦点为当事人双方是否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一审程序是否有违法之处。一、关于当事人双方是否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问题,李孝歌认可其收到过转款,其于2015年11月6日向吕军庆出具借款20万元借据一份;就如何清偿该20万元借款一事,李孝歌、刘红娜于2016年1月11日向吕军庆、王晓乐王某签订还款协议一份。上述证据足以证明本案借款事实存在,当事人双方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依法成立、借款合同有效。李孝歌上诉称其与吕军庆系合作出资关系,将该款投入新密市环新生活垃圾处理有限公司垃圾变废为宝项目中的理由,李孝歌并没有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李孝歌、刘红娜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吕军庆借款20万元,且刘红娜就如何清偿该借款在还款协议上签字认可,故该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刘红娜亦负有偿还义务。刘红娜称其不知道该20万元借款情况,该款没有用于家庭购房,其不负有偿还义务的上诉理由,与其签字认可的还款协议等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二、关于一审程序是否有违法之处的问题,李孝歌在一审时填写了送达地址确认书,确认了其地址、电话及收件人李孝歌、刘红娜。一审法院在开庭前按照该送达地址确认书内容依法向李孝歌、刘红娜送达开庭传票,符合法律规定。且李孝歌已确认一审法院法官在开庭前及当天与其短信沟通过程及内容,亦证明李孝歌、刘红娜怠于履行诉讼义务。李孝���、刘红娜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其相关诉讼权利的放弃。李孝歌、刘红娜所称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未依法转换为普通程序的理由,其未提交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因此,一审送达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并无不当之处。综上,李孝歌、刘红娜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上诉人李孝歌、刘红娜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张文平审 判 员 李 勇代理审判员 崔伟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张江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