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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9刑更5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朱荣华贪污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临沧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荣华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9刑更590号罪犯朱荣华,男,汉族,1974年9月16日出生于云南省永德县,大专文化,现在云南省临沧监狱服刑。云南省永德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30日作出(2012)永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荣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5月11日起至2022年11月10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被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经本院以(2014)临中刑执字第97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1年11月10日止)。现刑罚执行机关临沧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9月28日以(2016)临狱减字第640号减刑建议书,对其提出减刑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1日在云南省临沧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临沧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平、张正达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执行机关云南省临沧监狱派出干警禹崇超、徐丽娅到庭,陈述提请假释意见和罪犯改造表现情况。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朱荣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3次,特殊表扬1次,并被评为2014、2015两届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荣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0年11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峰人民陪审员  朱朝良人民陪审员  鲁正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董丽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