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82执恢34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吴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82执恢34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吴某,男,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李某,男,汉族,住汝州市。案由: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吴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1999)汝经初字第1297号经济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李某某至今未能按照已生效法律文书完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李某某在金融机构或相关单位的存款6800元予以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洪涛执行员 史志强执行员 王荣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闵鹏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