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02民初52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福建意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熊翠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意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熊翠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802民初5205号原告:福建意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城龙岩大道与人民路交叉口(新洲城)A幢22层2208,组织机构代码57928394-2。法定代表人曾庆忠,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坤、吴文清,福建天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熊翠琴,女,198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原告福建意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意佳物业公司)与被告熊翠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意佳物业公司的诉讼委托代理人卢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熊翠琴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意佳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物业管理费2,199.3元、公摊水电费329.9元、水费1,154元,垃圾处理费27元,共计3,710.2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3年8月1日进驻龙岩市新罗区城市中心花园及中发荣誉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并与龙岩市新罗区城市中心花园及中发荣誉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服务期限从2013年8月1日至2016年8月30日,物业服务费标准为多层住宅每月0.4元/㎡,高层住宅每月1.0元/㎡,别墅每月1.0元/㎡。原告进驻小区后严格依照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服务,并受到大多数业主的肯定。被告作为小区的业主应当依约定缴纳物业费,经原告多次催收,但被告总是以各种理由拒缴.从2012年4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被告尚欠物业管理费2,199.3元、公摊水电费329.9元、水费1,154元,垃圾处理费27元。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为此,原告诉请法院判如所请。熊翠琴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熊翠琴系龙岩市新罗区龙腾路城市中心花园及中发荣寓小区8梯A4室业主,该房屋为多层建筑,建筑面积为114.55平方米。2013年8月23日,意佳物业公司与龙岩市新罗区城市中心花园及中发荣寓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意佳物业公司为龙岩市新罗区龙腾路城市中心花园及中发荣寓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服务期限从2013年8月1日起至2016年8月30日止;物业服务费按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其中多层住宅为每月每平方米0.4元;配备电梯、消防、二次供水等机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费用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0.11元/月的标准由业主支付;物业服务费从物业交付买受人之日起按月收取,业主自愿预缴的除外,业主应于每月15日前向意佳物业公司交纳物业服务费。服务期间,意佳物业公司将多层住宅配备电梯、消防、二次供水等机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费用从每平方米0.11元/月降低为每平方米0.06元/月。2016年以前一次供水为1.8元/吨,2016年以后一次供水为2.2元/吨。2015年7月1日,龙岩市新罗区城市中心花园及中发荣寓业主委员会与意佳物业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一份,约定:龙岩市新罗区城市中心花园及中发荣寓业主委员会将2013年9月1日之前本应由业主委员会向小区业主催缴物业服务费的债权转让给意佳物业公司,由意佳物业公司自行向小区业主催缴。自2013年9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熊翠琴欠缴意佳物业公司物业服务费1,420元(114.55×0.4M2/月×31个月),机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费用产生的公摊水电费213元(114.55M2×0.06M2/月×31个月),水费887.2元,垃圾处理费27元。以上事实,有意佳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合同、补充协议、债权转让协议、致全体业主通知、西陂镇华龙社区居会证明、城市中心花园及中发荣寓业主委员会证明、代缴水费转账凭证、水费收款收据、水表读数、个人房屋所有权登记信息查询表、费用催缴通知,以及原告当庭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意佳物业公司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物业管理服务资质的物业管理服务单位。龙岩市新罗区城市中心花园及中发荣寓业主委员会与原告意佳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该合同对物业服务企业及全体业主均具有约束力,各方当事人均应遵守,全面履行。意佳物业公司根据该合同的约定向包括熊翠琴在内的业主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熊翠琴在接受意佳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后,应履行向意佳物业公司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熊翠琴拖欠原告物业服务费、公摊水电费等费用,已构成违约,侵害了意佳物业公司的合法权益,应限期支付。意佳物业公司主张龙岩市新罗区城市中心花园及中发荣寓业主委员会将2013年9月1日前业主欠缴的物业费作为债权转让给意佳物业公司,但意佳物业公司未举证证明龙岩市新罗区城市中心花园及中发荣寓业主委员会已将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则该转让对熊翠琴不发生效力。因此,意佳物业公司要求熊翠琴支付2013年9月前的物业服务费,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熊翠琴尚欠意佳物业公司自2013年9月1日起至2016年3月31日止的物业服务费1,420元、公摊水电费213元、水费887.2元、垃圾处理费27元。熊翠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四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熊翠琴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意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自2013年9月1日起至2016年3月31日止的物业服务费1,420元、公摊水电费213元、水费887.2元、垃圾处理费27元,合计2,547.2元。二、驳回福建意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福建意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7元,熊翠琴负担1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审判员 卢 伟 湘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段林杏(代)附注: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2、《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四款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提示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帐户时,应当在转入或存入后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将诉讼费缴交至法院指定的诉讼费帐户,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履行款帐户(开户行:兴业银行龙岩新兴支行;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帐号:17×××01)诉讼费缴交帐户(开户行:福建海峡银行龙岩分行;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帐号:10×××01)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新罗区法院财务咨询电话:0597-28903300597-289033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