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02民初30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仕文与曾庆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仕文,曾庆杰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02民初3073号原告陈仕文,男,197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业军,贵港市港北区维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曾庆杰,男,1985年3月18日出生,住所地贵港市覃塘区,现住贵港市。原告陈仕文与被告曾庆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原告陈仕文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仕文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仕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6元,减半收取计123元,由原告陈仕文负担。审判员 粟焕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农燕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