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民初161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浙江浪莎内衣有限公司与蒙秋凤、彭福春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浪莎内衣有限公司,蒙秋凤,彭福春,彭福玲,彭福辉,黄桂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6117号原告:浙江浪莎内衣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翁荣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傅叔文、骆春燕。被告:蒙秋凤。被告:彭福春。被告:彭福玲。被告:彭福辉。被告:黄桂荣。原告浙江浪莎内衣有限公司诉被告蒙秋凤、彭福春、彭福玲、彭福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浙江浪莎内衣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浪莎内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91元,由原告浙江浪莎内衣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笑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郑玲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