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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7刑初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冯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427刑初44号公诉机关彬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某,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2月31日被彬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2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彬县看守所。辩护人赵海峰,陕西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彬县人民检察院以彬检刑诉字(2016)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彬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宁亚利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及其辩护人赵海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2月30日23时许,被告人冯某因在彬县信访局上访被韩家镇政府及村干部接回镇政府后,对该处理结果不满,在镇政府办公楼以跳楼威胁未果的情况下,回到韩家镇黄白村��女儿冯某1家,给女婿白某、侄儿冯某2打电话,让冯某2叫上冯某3一同陪他去韩家镇政府说事。当晚23时40分左右,冯某带领白某、冯某1、冯某3、冯某2进入彬县韩家镇政府用脚将副镇长赵某房间门踢开,将办公桌椅掀翻,电暖气、热水瓶、电脑等物品损坏。经彬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冯某损毁的物品惠普显示屏一个、酷派手机一部、扬子电暖气一个,价值人民币788元。公诉机关针对其指控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明被告人冯某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请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辩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认为:1、他敲赵某门,赵某没有说明天再处理,赵某说等一下,他等了四十多分钟没有反应,���踹的门;2、赵某先用黑色棍子准备打他,他用手将棍子掀掉,赵某出去了,他才掀的椅子和脸盆架子。他没有掀办公桌,没有破坏电脑,没有见热水瓶,也没有损坏电暖气;3、鉴定意见依据的损毁物品他没有损坏;4、赵某他们把他接上去是晚上十二点多;其余事实无异议,故认为自己无罪。辩护人认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依法应当宣告被告人无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冯某于2015年12月28日下午到彬县信访局,要求处理其认为的,其子被打伤、车家庄派出所私放罪犯的事。被告知其所反映的问题以前已经调查处理过,如其对处理结果不服,可以向咸阳市公安局申诉,冯某拒不认可,称其不愿意申诉,坐在该局副局长张某的办公室内拒绝离开。张某拉了一下冯某,让其去会议室谈���此事。冯某便声称张某殴打了自己,要求赔偿40万元了事,并声称其就是靠挨打挨骂吃饭的,没有40万元此事就完不了。张某见状,就通知韩家镇政府,并让其他工作人员给冯某做思想工作。但冯某拒不配合,后来穿鞋躺到张某办公室的床上不走。12月29日早,韩家镇政府主管信访工作的副镇长赵某和冯某所在村的干部到信访局给冯某做思想工作,无果。直到12月30日,彬县信访局将冯某到其单位无理取闹的事向县上领导作了汇报。当天晚上,韩家镇党委书记、政府镇长以及镇上的干部、其所在村的干部一起到彬县信访局张某副局长办公室,将被告人冯某接回韩家镇机关。被告人冯某对该处置结果不满,在韩家镇机关办公楼以跳楼自杀威胁未果的情况下,来到位于韩家镇黄白村的其女儿冯某1家,电话通知其女婿白某、其侄儿冯某2,并让冯某2叫上冯某3,在韩家镇机关���安排接待的情况下,要他们陪同自己一起到韩家镇政府说事。当晚23时40分左右,冯某带领白某、冯某1、冯某3、冯某2从彬县韩家镇机关开着的小门进入彬县韩家镇机关院子。五人先进入办公楼一楼韩家镇机关工作人员杨某房间,吵闹着要见镇政府主要领导。在得知镇政府主要领导不在时,冯某不听杨某让其次日再来的劝解,带领白某、冯某1、冯某3、冯某2来到办公楼二楼副镇长赵某房间门口,冯某打门告知自己是冯某,并质问自己的事情咋办。赵某在房内告诉其主要领导不在,让有事天亮再说。冯某等人拒不服从,继续叫喊着让赵某开门。冯某不顾闻讯赶来的镇机关工作人员的劝解,不断用脚踹门,直至将房门用脚踹开。赵某房门被踹开后,冯某先进入赵某的房间,冯某1、白某紧随其后进入房间。冯某进入房间后,不听赵某让其出去说事的劝解,大喊大叫,将办公桌椅掀翻、脸盆架子推倒。冯某1不听镇机关工作人员的劝阻,躺在地上乱喊乱叫乱滚;白某撕住赵某的衣服,将赵某拉至房门口。在房门口撕扯了一会儿后被镇机关工作人员拉开,赵某借机离开。白某、冯某2、冯某3也尾随离开。期间冯某独自在赵某房间还将床抬起翻倒,将电暖气、热水瓶、电脑等物品损坏后和其女儿离开现场。直到接报赶来的彬县公安局车家庄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才将事态控制。经彬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冯某损毁的物品惠普显示屏一个、酷派手机一部、扬子电暖气一个,价值人民币788元。又查明,彬县韩家镇机关大院四周封闭,留一大门供人员车辆通行,院内有:中共彬县韩家镇委员会、韩家镇人大、韩家镇人民政府、中共彬县韩家镇纪律检查委员会,且属于宿办合一的机关单位。根据韩家镇政府安排,该镇副镇长赵某于2015年12月28日-2016年1月3日在该镇值班备勤。被损物品中的惠普显示屏系办公公物。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1、户籍证明信,证明被告人作案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立案决定书,证明对冯某等人寻衅滋事一案进行立案侦查的有关情况;3、票据复印件,证明损坏电暖气的购买价格;4、残疾人证、残疾人证申请表及附件,证明被告人冯某被彬县残疾人联合会评定为肢体四级残疾;5、彬县韩家镇12月份领导带班值班安排表和韩家镇机关干部签到册,证明事发的2015年12月30日晚上,是副镇长赵某值班当班的时间;6、彬县公安局证明,证明被告人冯某归案的过程等。(二)证人证言:1、证人白某证言,证明2015年12月30日晚11时许,他在彬县县城铂金酒店上班,他岳父冯某给他打电话说其人在他家。其昨天在彬县城上访,案发的那天晚上被镇政府领导及村上领导劝回镇政府。回到镇政府后,其准备跳楼时被镇政府工作人员劝解后,就直接去了他家,并说一会镇长和书记就回去和其说事,让他马上回韩家镇帮他说事。他听后就立即骑摩托车从县城往回赶。晚上11时40分左右,他骑摩托车走到车家庄十字口时碰见冯某、他妻子冯某1及他两个妻哥冯某2、冯某3,他岳父让他先往镇政府走,他就骑摩托车到镇政府大门口等候。一会儿,冯某和其他人均到了镇政府。冯某带他先到镇政府一楼一个姓杨的人房子。姓杨的告诉他们镇政府正职都不在,在单位的副职做不了主,动员他们先回家。冯某说既然这样,他就去找把他从县城接到镇上的姓赵的副镇长,说完冯某就直接上到二楼南头房间他和他妻子冯某1及冯某2、冯某3也紧跟着上去了。到房子门口后,他岳父冯某就使劲敲门,里面姓赵的副镇长问是谁,他岳父说是他。姓赵的副镇长没有开门,让他们先回去,明天再过来说。他岳父冯某就在门口说镇政府将他拉回来扔在镇上是啥意思。说完继续敲门,姓赵的镇长让他们先到办公室去,有啥事办公室说。冯某在赵镇长门口就不走,等了一会儿,赵镇长不见出来,冯某就开始用脚踢门,踢了几脚没踢开,他让冯某先等一会儿。等了一会儿,冯某看见门没有开,就开始使劲蹬门,蹬了好几脚将门硬蹬开。之后冯某就先冲进了房间,他妻子冯某1紧跟着也进去了。他听见冯某问赵镇长为啥不给他开门,并骂赵镇长。他妻子在房间里喊干部打人呢。这时,一些镇政府工作人员过来将冯某和冯某1往出拉,冯某1躺在地上滚并抱住人家的腿。姓赵的镇长趁机从房子里出去,他上前���把将姓赵的镇长衣服拽住,问赵镇长为啥打人。赵镇长说他没有打人,并要求他不要撕扯他,说事有说事的地方。要他们到一楼会议室说事。当时冯某在赵镇长房间里,冯某1坐在楼道里连哭带骂,他就和冯某3冯某2一块到一楼办公室去了。后来经过赵镇长解释,以及镇上几个工作人员的劝解,就听从镇上干部的劝解,打算第二天到镇政府。冯某和冯某1从二楼下来,他就把情况对冯某说了一下,最后商量等天亮了人家上班再说。后来他们就离开镇政府各自回去了。他知道韩家镇政府是国家机关,赵镇长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证人冯某1证言,证明2015年12月30日晚,他父亲冯某到她家,称他星期一到彬县信访局因家里的事上访到昨天,和信访局说的不好,被信访局的人打了。昨天晚上,镇政府的人将他接回了镇政府。到镇政府后他要跳楼,被人拉住了。说要来领导给他解决事情。她爸就给她丈夫白某打电话,把她丈夫从彬县城叫上来了。期间,他还打电话叫了冯某3、冯某2。他们五个就一块到了镇政府。在镇政府院内,在二楼顶头一间房外,她爸冯某说是镇长的房间。她爸就敲镇长住的门,镇长在房间内说让他们在办公室等着,他们就在二楼过道站着等镇长开门。等了大约半小时左右,镇长一直没有开门,她爸就用脚将门蹬开,就先进去了,她紧跟着也进了镇长的房间,冯某在赵镇长房间内乱掀东西,将镇长房间内睡的床掀倒,还有其他东西也被掀倒了,具体什么东西被掀倒了她记不清了。这时就来了镇上几个干部到镇长房间拉她和她爸冯某,镇长就借机出了房间。后来几个镇上干部也先后走了,就剩下他们五个人了。他们在二楼不见镇政府的人他们就下到一楼,见一楼几个房间门开着,他们就进了那个房间。这时派出所民��来了,他们等到凌晨4点左右,见没有人处理,就回到了她家;3、证人冯某3证言,证明2015年12月30日晚,他接到他堂弟冯某2的电话,说他三爸冯某在彬县和人打架了,被镇政府的人接回来了,一会儿他三爸冯某还要去镇政府找人说事。冯某让他们和他一块去镇政府。他和冯某2一块往冯某1家走,在路上碰到冯某和冯某1。冯某告诉他自己去信访局反映情况,一直没有回复。他被接到了镇政府,在镇政府他要跳楼,被人劝阻。他就出去联系人和他一块去镇政府找领导讨个说法。然后他们就往镇政府走,路上碰到骑摩托车赶回来的白某。他们五人一块到了镇政府,一起来到了镇政府一楼干事杨某的房门口,叫开杨某的房门进到房子里。杨某告诉他们书记镇长都不在,冯某要杨某打电话把书记镇长往回叫,杨某以时间太晚为由,要他们天明上班了再来,冯某不同意。后得知赵副镇长在单位,他们五人就到二楼赵副镇长房门口。冯某敲门让赵副镇长起床,并告诉自己是冯某,赵副镇长要他们先去办公室,他穿好衣服就去。他们没有离开,就一直在房门口等着。过了一会儿,冯某等的不耐烦了,就用脚踢赵副镇长的房门并喊叫让把门打开,白某和冯某1也在房门外喊叫让开门。他一直没有说话。他看到冯某又用脚踢了几次门后,门就开了。然后冯某、冯某1、白某先后进入了赵副镇长房间,他后面进去后看见冯某在房间喊叫打人了,然后白某、冯某1用手不停地推赵副镇长,赵副镇长当时想往房子外走,冯某、白某、冯某1一直挡着不让出去。这时杨某和另外几个干事都来了,当时白某抓住赵副镇长的衣服不停地质问为啥打人,并将赵副镇长往外拉,赵副镇长一直说自己没有打人。赵副镇长被往外拉的时候,冯某将脸盆架一下推倒了,脸盆里的水洒了一地,冯某又将赵副镇长的办公桌抬起来掀翻了,白某、冯某1还有冯某2紧跟着赵副镇长出去了,他听到冯某1在外面乱喊乱叫的谩骂,他往外走的时候,听到冯某砸东西的声音,但他不知道在砸什么。出了房间,他看到冯某1躺在二楼楼道里喊叫说打人。他就去扶冯某1,冯某1不起来,他就下了楼到了办公室,看到白某、冯某2、赵副镇长和另外几个干事都在办公室,白某在办公室喊叫嫌他们到了镇政府没人开门。办公室几个干事解释说上下班有时间;当时太晚大家都睡了,就是起床也需要时间。后来派出所民警到了镇政府,劝冯某先回家,冯某就是不愿回去,后来经他多次劝解,冯某才出了杨某的房间,他们五个就都离开了镇政府。赵副镇长的房门是冯某用脚踢开的,他看见冯某用手撕扯赵副镇长,并把房间内的脸盆架和桌子掀翻了,并对房间内物品打砸;白某和冯某1也喊叫谩骂,也用脚踢赵副镇长的房门并用手推搡赵副镇长,最后白某把赵副镇长拉出了房间。后来冯某1在楼道里叫骂。他和冯某2没有不文明言行。他和冯某2到的目的就是给冯某长个精神等;4、证人冯某2证言,证明2015年12月30日晚11时20多分,冯某电话联系他,说自己上访的事,以及被镇政府接回来的过程,并要他联系他堂兄冯某3一块到镇政府说事。他就电话联系了冯某3。他们和冯某、冯某1在街道碰面后,冯某要他们跟着自己到镇政府。在街道口碰见骑摩托车赶回来的白某,他们五个就一起到了镇政府的院子。先去了一楼杨某的房间,杨某要他们先回去,书记镇长都不在,等领导回来再说。冯某就出门上了二楼,砸赵副镇长的房间门。后来将赵副镇长的房门踹开,进入房间胡拨乱蹬,将脸盆架蹬倒将小桌子上的东西都弄到地上去了。冯某1躺在地上乱滚,还喊叫干部打人了,白某拽着赵副镇长的领口。他和冯某3、镇政府工作人员都去拉他们,镇政府工作人员去扶冯某1起来,冯某1不起来,抱着工作人员的腿。那个副镇长说自己没有打人,叫有啥事到办公室去说,白某就拉着赵副镇长下楼去了。他担心白某再打赵副镇长,就也跟了上去。他下去时冯某1躺在楼道里胡滚,喊干部打人,冯某、冯某3还在赵副镇长的房间内房间内还有几个镇政府工作人员。赵副镇长的房间门是被冯某踹开的,他没有看见赵副镇长打冯某。东西是冯某砸的,他没见其他人砸。他知道韩家镇政府是国家机关。冯某是他叔父,他叫自己跟着,自己也是没办法就跟着去了;5、证人武某等六人证言,证明他们均是镇政府工作人员。2015年12月30日晚上大概12点多,冯某和他女儿冯某1、女婿白某、侄儿冯某3、冯某2五人到彬县韩家镇政府缠闹的过程,以及将副镇长赵某的房间门踹开、砸坏房内物品的过程等。几人的陈述相互印证;6、证人杨某证言,证明他是镇政府工作人员。2015年12月30日,冯某因为到信访局上访被接回后,开始吵闹,后来一个人又走了。到了当晚11时许,冯某又到他房子叫门,他开门后发现冯某还带着几个人。他就叫冯某先回去,冯某不听,要找包他们村的副镇长赵某,便上二楼打砸开赵某的房门,进入房内又砸房内的物品的过程等。后来镇上就报案了。韩家镇政府大院是一个独立的场所,有镇政府、镇党委、镇人大等。该院落只有一个大门供车辆出入。每天晚上大约9点,镇政府大门就关了,留一个小门不锁,供人出入。镇政府因为条件所限,都是宿办合一,房内被损财物大部分是公物。此事影响很大。赵某办公室被损坏后,致使没办法办公;7、证人王某证言,证实他是镇政府工作人员。2015年12月30日晚上大约11时许,他听说冯某带人到镇上闹事,就赶紧坐车回单位。他是31日凌晨1时左右到单位的,他回去时冯某已经走了,他去赵某房子去看,看到门锁已损坏,看样子是被人用脚蹬坏的,脸盆架子、电壶、电暖气、电脑显示器都在地上散落着,明显是被人打落的,床侧放在地上。他听说是冯某带人砸的。韩家镇政府大院有中共韩家镇委员会、韩家镇人大、韩家镇人民政府、中共彬县韩家镇纪律检查委员会。韩家镇工作人员平时都是宿办合一,分的房子既是办公场所,也是工作人员宿舍。房内的电脑、床、柜子、办公桌椅、脸盆架子、热水瓶、电暖气都是国家配发的办公设施。冯某带人把赵某副镇长房内物品损坏,导致电脑不能使用,床、电暖气、热水瓶不能用,镇上又重新给赵某进行了配发。赵某电脑存着大量基础性资料、报表,电脑损坏打不开,这些资料数据全部丢失,导致几天都不能办公,这些统计数据的工作还得重新统计,还需要去村上重新统计、审核。因为冯某是缠访、闹访闹事,此事发生后对该镇的信访工作产生了影响;8、证人杨某2证言,证明他是韩家镇政府工作人员。2015年12月30日晚,冯某带领几人到副镇长赵某办公室砸毁物品的情况等。韩家镇政府大院是封闭式的四周封闭,只留政府大门进行人员车辆通行。每晚9点由办公室的人员负责将大门上锁,只留一个小门开着,便于人员出入,平时也没有安排专门人员。韩家镇政府大院内有韩家镇党委、韩家镇政府、韩家镇人大,韩家镇纪律检查委员会等。韩家镇工作人员是宿办合一。自从冯某等到韩家镇政府闹事后,其他工作人员都工作积极性不高,大家对工作都是畏手畏脚。他兼任信访工作,因此事感到信心不足,难以投入工作。9、证人张某证言���证明他是彬县信访局副局长。三、四年前冯某到彬县信访局反映车家庄派出所办案不公,纵容黑社会,肇事方将他儿子打成了神经病,派出所将肇事车辆放走。后来经过他们调查了解,车家庄派出所执法中不存在问题,并明确告知了冯某本人,但冯某近几年来一直到信访局缠访、闹访。2015年12月28日下午,冯某到信访局他的办公室,要求他处理他儿子被打伤、车家庄派出所私放罪犯的事。他就告诉冯某,他所反映的问题以前已经调查了解了。冯某认为不属实。于是冯某就坐在他的办公室不走。他就给冯某说如果有其他事可以到接待室登记反映。冯某说他就是个无赖,他不走了。他就告诉冯某对车家庄派出所的事,他觉得不满意还可以到咸阳市公安局申诉。冯某说他不去,他把冯某拉了一下,让他和自己去会议室说,冯某就说他打了自己,并要求赔偿他40万元。冯某���说他是靠挨打挨骂吃饭的,没有40万元此事就完不了。他要自己见识一下真正的无赖是个啥样子。他一看冯某耍无赖,就通知韩家镇政府,并让其他工作人员给做思想工作。但冯某不听,后来连鞋都没脱就躺到他办公室的床上了,他就安排其他工作人员照看。12月29日早上,韩家镇政府的干部和村上的干部到信访局给冯某做思想工作,冯某不听,只说信访局的人把他打了,没有40万元此事完结不了。当晚冯某还在他办公室的床上睡觉。12月30日,他将冯某到信访局闹事的事向县上领导作了汇报。后来韩家镇的书记、镇长镇上的干部和村上的干部都来了,他们将冯某拉回了韩家镇。冯某在信访局赖着不走期间,他还安排工作人员给他买饭。2015年12月28日,冯某到信访局后,无理缠访、闹访,影响到了他们正常的工作,他们出于安全考虑,还专门抽调工作人员照看冯某,无法正常工作,导致接访工作停滞。冯某在他们单位大吵大闹,也给他们造成了不好的影响;10、证人张某2证言,证明2015年12月30日晚上,冯某和他女儿、女婿、两个侄儿在韩家镇政府赵某房间内胡闹,将赵某房间内的一些物品砸坏。当天的带班领导是人大主席魏某,值班领导是副镇长赵某和孙某,还有其他一些干事在值班。冯某多年来无理缠访、闹访。反映派出所的问题,经查,派出所的处理没有问题,但冯某不听,告知其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诉,但他就是不去,只是让镇上、派出所赔钱。12月30日晚上的事件,对韩家镇政府的形象、在群众中造成了不好的影响,扰乱了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影响了镇上干部的工作积极性特别是信访工作。韩家镇党委政府周内五天,要求所有镇上工作人员必须24小时呆在单位,除过因公外出和下乡。周末值班人员全体必须在单位��班备勤,私事未经请假不得外出。(三)被害人赵某陈述,证明2015年12月30日晚上12点多,他在镇上二楼他的房间床上休息,冯某打的叫他开房间门,说他是冯某,问镇上把他拉上来咋办。他说镇长都不在,明天天亮了再说。冯某等人喊的叫他开门,他一听门外人多也没给开门。他把衣服穿好给镇办公室席宝平打电话,让把镇上便民服务中心办公室门打开。他叫冯某他们去办公室那边说事,他穿好衣服下了床,在房间地上站着时也不知道谁把他房门蹬开了,冯某、冯某1、冯某1丈夫三人先进来,后面还有2个40多岁小伙子共五个人来到他房子,冯某1朝他面部用手抓来,被在场的镇上干部杨某3等人拉住,并将冯某1他丈夫的手拽开。后来他去了院北边房内躲避睡觉去了。第二天,听镇上同志说昨晚他们把他房内东西砸了,具体也不知道把什么砸了,只知道放在床头的白色酷派手机屏损坏了,以及冯某到县信访局上访、镇政府接访的过程等。当晚他没有打冯某及其家属,为了防身,他顺手拿了一下橡胶棍,一听冯某问是咋回事,他就把橡胶棍扔在沙发上了。韩家镇政府院子有中共彬县韩家镇委员会、韩家镇人大、韩家镇人民政府、中共彬县韩家镇纪律检查委员会。他们是宿办合一。冯某砸坏的物品中,电脑、热水瓶、床、脸盆架子都是国家配发的,砸坏的手机、一个电暖气是自己的。电脑损坏后,内存的好多基础性报表、数据资料全部丢失,手机存的电话号码、照片都丢失了。韩家镇政府没有门卫,办公室平时负责早上7点左右开门,晚上10点左右关大门。晚上是封闭式管理,平时小门留一个缝,刚好能进出人员。事发当日,冯某应该是从小门留的门缝里进去的。事发当日他在单位值班。冯某砸坏他房内物品,导致镇上工作人员工作���情不高,畏手畏脚,不敢跟群众接触,害怕群众上访、找麻烦。(四)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证明其带领其女儿冯彩云、女婿白某、侄儿冯某3和冯某2到韩家镇政府的时间、过程、原因、目的、去后的行为、造成的后果等。与各证人证言之间相互印证。(五)鉴定意见:彬价鉴字[2016]03号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资格情况、鉴定结论通知书,证明在本案中被损坏的惠普显示屏、酷派手机、扬子电暖气,经依法鉴定,价值人民币788元,以及鉴定意见已通知被告人的事实等。(六)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制图,证明案发现场方位、室内状况、损失等。(七)视听资料:讯问光盘,证明讯问过程的合法性;2、照片2张,证明彬县韩家镇机关院内的党政部门及办公楼的有关情况等。被���人冯某及其辩护人对赵某陈述有异议,认为:1、冯某敲赵某门,赵某没有说第二天再处理。赵某说等一下,他等了四十多分钟没有反应,才踹的门;2、赵某先用黑色棍子准备打冯某,冯某用手将棍子掀掉,赵某出去了,冯某才掀的椅子和脸盆架子,但冯某没有掀办公桌,没有破坏电脑,也没有见热水瓶,没有损坏电暖气;3、鉴定意见依据的损毁物品冯某没有损坏;4、赵某他们把冯某接上去是晚上十二点多;对其他工作人员的证言中关于说明天处理事的证言有异议,因为他们官官相护,赵某根本就没有说明天再处理的话,故对镇政府工作人员的证言、被害人赵某陈述均不认可;证人冯某3、冯某2没进门,不知道冯某是否损坏东西,所以他们的证言中关于冯某损坏东西的证言不认可;对冯某女儿冯某1、女婿白某证言、以及其他证据无异议。经审查,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形式规范,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为达到不合理诉求,发泄情绪,无事生非,纠集他人,强行进入正在履行职务的彬县韩家镇政府相关领导的办公室,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冯某纠集多人,积极组织、实施犯罪,系主犯。被告人归案后拒不认罪,认罪态度一般。被告人冯某认为,其敲赵某门,赵某没有说明天再处理,赵某说等一下,他等了四十多分钟没有反应,才踹的门;赵某先用黑色棍子准备打他,他用手将棍子掀掉,赵某就出去了,他才掀的椅子和脸盆架子。他没有掀办公桌,没有破坏电脑,没有见热水瓶,也没有损电暖气;鉴定意见所列的损毁物品其没有损坏;赵某他们把他接上去是晚上十二点多。本案的到案证据足以表明,被告人冯某带领其四名近亲属,在半夜时分强行踹开该镇值班带班领导赵某的办公室掀翻办公桌,借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故其该辩解意见与本案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不能成立,应判处被告人无罪。分析本案的犯罪构成,被告人纠集多人,强行进入正在履行职务的彬县韩家镇政府有关领导的办公室,打砸损毁公私财物,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影响恶劣,已达到了刑法应当追究的程度。故该辩护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项、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31日起至2017年12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杨彬志审判员  苏向丽审判员  池 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耀华附法律条文:《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对第一审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判决、裁定:(一)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四)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五)案件部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不予认定;(六)被告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七)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八)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且不是必须追诉,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九)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能够确认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具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前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保���被告人、辩护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必要时,可以重新开庭,组织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何罪进行辩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依法惩治寻衅滋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第三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二)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第四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的;(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第五条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第六条纠集他人三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未经处理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第七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第八条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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