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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3执4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3执427号申请执行人孙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孙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汤阴县人民法院(2015)汤菜民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某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孙某某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其借款399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某某的车辆、银行存款、房产、股权等财产进行了查证,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李某某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孙某某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李某某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孙某某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永斌审判员  刘 炳审判员  杜连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江建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