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725执5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连娴与被执行人马会杰人格权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娴,马会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5执529号申请执行人连娴,女,1971年12月2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马会杰,女,1972年6月14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连娴申请执行马会杰人格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连娴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豫1725执529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启芳审判员  张冬松审判员  刘根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康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