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92执2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河南杭萧钢构有限公司与河南省第一建设集团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杭萧钢构有限公司,河南省第一建设集团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92执225号申请执行人河南杭萧钢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河南省第一建设集团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河南杭萧钢构有限公司与河南省第一建设集团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河南省第一建设集团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开设有银行账户,并具有其他财产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属于被执行人河南省第一建设集团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与执行标的650726.17元等额的财产;或冻结、扣划属于被执行人河南省第一建设集团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上述标的额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魏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