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破申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姜利月与浙江宏泰玻璃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姜利月,浙江宏泰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破申3号申请人:姜利月,女,198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被申请人:浙江宏泰玻璃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800000034308。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东港一路8号6幢。法定代表人:郑燕英。2016年10月10日,申请人姜利月以被申请人浙江宏泰玻璃有限公司已停止生产经营、明确缺乏清偿能力、无力偿还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浙江宏泰玻璃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被申请人浙江宏泰玻璃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院查明:被申请人浙江宏泰玻璃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16日在衢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设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注册号(统一社会代码)为330800000034308,注册资本500万元。公司主要经营特种玻璃制造及销售;五金交电销售。经在浙江法院执行管理系统中查询,涉及被申请人浙江宏泰玻璃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7件,均未有效执结,共计标的额约2000万元。本院认为:申请人姜利月对被申请人浙江宏泰玻璃有限公司享有到期债权,被申请人浙江宏泰玻璃有限公司至今不能清偿,且被申请人浙江宏泰玻璃有限公司另有多起诉讼案件判决、调解生效后也未能清偿,故可以认定被申请人浙江宏泰玻璃有限公司已经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且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具备破产原因。被申请人浙江宏泰玻璃有限公司在法定异议期限内亦未对申请人姜利月主张的破产原因提出异议或提供反证,公司实际控制人吕文贵同意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申请人姜利月作为债权人,以被申请人浙江宏泰玻璃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偿债能力为由申请对被申请人浙江宏泰玻璃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条、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受理申请人姜利月对被申请人浙江宏泰玻璃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二、指定上海汇同清算事务有限公司担任浙江宏泰玻璃有限公司管理人。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程顺增审 判 员 祝伟荣代理审判员 揭其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慧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