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822执9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桦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兴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桦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兴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22执925号申请执行人:桦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桦南县桦南镇新兴路43号。法定代理人:崔文铭,男,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帅,该社社员。被执行人:张兴祥,男,1966年8月2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桦南县。本院在执行桦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兴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执行款为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481元、公告费503元。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庆才代理审判员 白会民人民陪审员 张晓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梦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