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1281民初23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唐文涛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文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81民初2377号原告:唐文涛,男,1984年11月29日生,壮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广西宜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俊东,广西超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婵,男,1963年9月12日生,壮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广西宜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文涛与被告江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文涛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文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文涛负担。审判员  覃炳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