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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22民初15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雷勋伍与杨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枝江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勋伍,杨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枝江市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22民初1586号原告:雷勋伍,男,198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公安县。被告:杨波,男,197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枝江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枝江市支公司;住所地枝江市迎宾大道西街102号。原告雷勋伍诉被告杨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枝江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雷勋伍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雷勋伍撤诉。案件受理费3944元,依法减半收取计1972元,由雷勋伍负担。审判员  池茂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