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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舒民执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吉林舒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云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舒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云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舒民执字第345号申请执行人:吉林舒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舒兰市。被执行人:张云山,住吉林省舒兰市。申请执行人吉林舒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云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舒兰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4日作出了(2014)舒民二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1日向舒兰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云山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此案终结保留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舒兰市人民法院(2014)舒民二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时可以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启动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玉成审判员  王险峰审判员  任 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鳕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