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5民初37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安徽三环水泵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东平宏达矿业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三环水泵有限责任公司,山东东平宏达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305民初3730号原告:安徽三环水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张斌,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裕彬,男,1986年8月9日生,汉族,本单位职工,��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被告:山东东平宏达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彭集街道鲁屯村。法定代表人:侯维才,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男,1981年2月24日生,汉族,山东东平宏达矿业有限公司职工,现住淄博市临淄区。原告安徽三环水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徽三环公司)诉被告山东东平宏达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东平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安徽三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裕彬、被告山东东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安徽三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货款361918元。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货款393432元。原告诉求依据的事实与理由如下:原、被告于2014年12月6日签订一份维修协议,合同第一条约定了维修项目、内容、范围,第五条约定货物交接及运输费用承担,第六条约定了维修费用及结算。原告按照约定完成了维修义务,被告先期陆续支付了部分货款,后经双方对账被告仍下欠原告货款393432元,经原告多次发函催要后,被告仍拒不支付,为此原告起诉。被告山东东平公司辩称,因企业目前处于重组阶段,需要双方重新核对账目,实际欠款应是392232元。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庭审中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庭审中原告主张被告欠款数额为392232元,被告山东东平公司对原告提供的所有证据均无异议,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并对原告庭审中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与原告签订的维修协议,合法有效,原告依约为被告维修水泵及配件,被告亦应按约支付原告维修费、配件款。对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拖欠货款392232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求的其他货款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山东东平宏达矿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安徽三环水泵有限责任公司货款39223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安徽三环水泵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01元,由原告安徽三环水泵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1元,被告山东东平宏达矿业有限公司负担359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云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于欣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