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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20民初178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郝宏连与上海董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宏连,上海董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20民初17873号原告:郝宏连。被告:上海董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董瑞欢。原告郝宏连诉被告上海董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要求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宏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79元,减半收取,计789.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苏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