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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103民初12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2-16

案件名称

阿克苏市洪达保温材料厂与楚云辉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克苏市洪达保温材料厂,楚云辉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103民初1262号原告阿克苏市洪达保温材料厂,注册号652901620048220,住所地阿克苏市阿瓦提路。法定代表人洪志良,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刘文珍,女,1989年出生。被告楚云辉,男,1977年出生。原告阿克苏市洪达保温材料厂与被告楚云辉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阿克苏市洪达保温材料厂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阿克苏市洪达保温材料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克苏市洪达保温材料厂撤诉。案件受理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阿克苏市洪达保温材料厂负担。审判员  李川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春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