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财保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温州市金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何益存、厉珠莲追偿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温州市金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何益存,厉珠莲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财保28号申请人:温州市金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府东路宏国大厦10层。法定代表人:戴卫东。被申请人:何益存,男,汉族,1966年8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嘉县。被申请人:厉珠莲,女,汉族,1965年11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嘉县。温州仲裁委员会在受理申请人温州市金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何益存、厉珠莲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向本院转交了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人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为由,请求本院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39371.67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温州市金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何益存、厉珠莲银行存款39371.67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冻结其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414元,由被申请人何益存、厉珠莲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陈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