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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4民初64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邓建兵与陈兵、黄顺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建兵,陈兵,黄顺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6460号原告邓建兵,男,汉族,1973年12月24日出生,住长沙市岳麓区。委托代理人陈叙文,长沙市湘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兵,男,汉族,1974年10月15日出生,住长沙市岳麓区。被告黄顺芝,女,汉族,1978年11月3日出生,住长沙市岳麓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建兵诉被告陈兵、被告黄顺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邓建兵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兵、被告黄顺芝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邓建兵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建兵撤回对被告陈兵、被告黄顺芝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1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5元,由原告邓建兵承担。代理审判员  颜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盛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