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7民初48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融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都融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7民初4809号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褚勇。委托代理人刘丹,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文骏,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融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巾蚊。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融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翟辉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席银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