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0��更10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张朝雄减刑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朝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0刑更1096号罪犯张朝雄,又名张三,张温,男,1981年8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大关县人。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7日作出(2004)阳刑初字第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朝雄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四万元。判决后,该犯不上诉。2004年12月22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晋刑一复字第86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2005年3月1日,该犯被交付临汾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7年7月19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5月19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3年10月16日,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临汾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临汾监狱认为,罪犯张朝雄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从事制包工种,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劳动中服从管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按规定出勤。该犯2016年4月获监狱嘉奖奖励;2013年9月、2013年10月、2014年2月、2014年11月、2014年12月、2015年9月、2016年4月七次获监狱表扬奖励。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朝雄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综合考虑对该罪犯减��幅度从宽或从严掌握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朝雄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5月19日起至2025年9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邢 锐审 判 员 闫秀仑人民陪审员 马 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乔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