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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樊城执字第014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吴正财与黄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正财,黄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执字第01495号申请执行人:吴正财,男,1989年3月3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个体工商户,住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黄明华,女,197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个体工商户,住襄阳市樊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樊城定民初字第00411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吴正财与黄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2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鄂樊城执字第0149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光辉审判员  梅以全审判员  吴昌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奥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