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4民初1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贾建华与李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建华,李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784民初186号原告:贾建华,男,198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崂山区。委托代理人:刘跟鹏,山东齐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雨,男,199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原告贾建华与被告李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贾建华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魏艳萍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建华的委托代理人刘跟鹏,被告李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贾建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履行机动车辆买卖合同义务,协助办理机动车辆过户手续;2、车辆交付后造成的违章罚款由被告负责处理;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10月25日,原、被告签订《旧车买卖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原告将其所有的车牌号为鲁G×××××号富康小型轿车出卖给被告,被告支付原告车款66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了车辆,被告也向原告支付了车辆价款。原告催促多次,被告一直拒不办理过户手续。另外在车辆交付被告后,被告在车辆使用期间多次违章,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诸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李雨辩称,原告所诉的车辆买卖及交付情况均属实。其从事二手车买卖生意,所以其在与原告签订买卖合同后,并未将该车过户在自己名下;购买原告车辆的次日,其就将该车辆出售给案外人王群,并由王群实际使用该车辆,其曾多次催促王群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王群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但现在该车辆已系黄标车,已无法办理过户手续。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0月25日,原、被告签订《旧车买卖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原告将其所有的车牌号为鲁G×××××号富康小型轿车出卖给被告李雨,车辆价款66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了车辆,被告也向原告支付了车辆价款。2013年10月26日,被告李雨将该车辆出售给案外人王群。另查明,2013年11月11日至2015年7月9日,涉案车辆先后违章多次。经本院依法向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调查,涉案车辆鲁G×××××轿车因逾期检验于2015年7月31日强制报废,机动车的状态为违法未处理,注销。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旧车买卖协议书、机动车违法信息查询,被告提交的旧车买卖协议书复印件、本院依法调取的车辆信息查询及原告、被告法庭陈述为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旧车买卖协议书足以证实原告与被告李雨之间因买卖车辆而形成的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系双方约定的义务,因被告未依约定办理过户手续,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协助办理过户,依法应予支持。但因涉案车辆因逾期检验被强制报废,已无法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贾建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贾建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魏艳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振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