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2执27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郑红霞与西安锐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红霞,西安锐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2执2718号申请执行人郑红霞,女,1971年5月16日生。被执行人西安锐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未劳人仲裁字(2016)268号裁决书,已向被执行人西安锐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西安锐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西安锐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3万元;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石东彦执行员 张春宁执行员 陈 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