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1执135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水务地产湖北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水务地产湖北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1执1351号之二被执行人水务地产湖北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柏华。关于申请执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水务地产湖北集团有限公司在浦发银行70×××5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12485.27元,现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水务地产湖北集团有限公司在浦发银行70×××5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12485.27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亚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雨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