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111执135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水务地产湖北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水务地产湖北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1执1351号之二被执行人水务地产湖北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柏华。关于申请执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水务地产湖北集团有限公司在浦发银行70×××5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12485.27元,现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水务地产湖北集团有限公司在浦发银行70×××5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12485.27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亚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雨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