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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7执6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武汉市永泰波纹管有限公司与武汉市人越热工技术产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永泰波纹管有限公司,武汉市人越热工技术产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7执650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永泰波纹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永丰街四台工业园8号。法定代表人黄永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南,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武汉市人越热工技术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风景区黄鹂路87号阅微咖啡(工商登记地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1244号冶金部安全环保研究院内)。法定代表人赵升智,该公司董事长。关于武汉市永泰波纹管有限公司与武汉市人越热工技术产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6年8月10日作出的(2016)鄂0107民初11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武汉市永泰波纹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当日依法受理。依照生效法律文书和法律的有关规定,被执行人武汉市人越热工技术产品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102,702.70元;2、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人民币647元(暂从2016年9月16日起按日利率0.175‰计算到2016年10月21日止);3、承担案件受理费1,177元、负担执行费1,458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市人越热工技术产品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05,984.7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蓓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