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321民初14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原告陈晓蝶诉被告陈正武、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蝶,陈正武,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21民初1416号原告:陈晓蝶,女。法定代理人:陈英,男。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赟敏,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涤飞,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正武,男。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双拥南路与书院路交叉口(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大厦内11楼)。代表人:刘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伟,湖南湘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晓蝶诉被告陈正武、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原告陈晓蝶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晓蝶以被告方已赔偿到位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晓蝶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晓蝶负担。审 判 长 杨 柳人民陪审员 彭建国人民陪审员 彭双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王茂玲附本裁定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