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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民终72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代冬生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北碚支公司、李兴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北碚支公司,代冬生,李兴刚,重庆旺顺运输有限公司,唐相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终72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北碚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双元大道216号附17.18.19号,组织机构代码90323347-0。负责人:刘文斌,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全伟,重庆融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晓,重庆融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代冬生,男,197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全有,重庆伟豪(北部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兴刚,男,197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旺顺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柳荫镇柳北街77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55677161-X。法定代表人:王天元,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相顺,男,1970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北碚支公司(以下简称太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代冬生、李兴刚、重庆旺顺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旺顺公司)、唐相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9民初26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太保公司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太保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北碚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350元,减半收取为2175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北碚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 泽代理审判员 李 娅代理审判员 陈 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白耀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