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6民初133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XX与饶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饶华
案由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13322号原告XX,男,197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饶华,男,198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其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现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据此,本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XX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何 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尚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