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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23民初22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郑淑芳与缑文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淑芳,缑文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23民初2264号原告:郑淑芳,女,196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永清县刘其营乡胡庄村人,现住。被告:缑文芳,女,1976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永清县刘其营乡胡庄村人,现住。原告郑淑芳诉被告缑文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淑芳撤诉。案件受理费132元,减半收取6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董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