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8民初60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苏州富林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与苏州华成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富林装饰装潢有限公司,苏州华成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8民初6008号原告:苏州富林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三洋能源路99号。法定代表人:濮雪林,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蒯志鹏,江苏锦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佳俊,江苏锦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苏州华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长吴路1号。法定代表人:杨坚南。原告苏州富林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华成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原告苏州富林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富林装饰装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富林装饰装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96元,减半收取1448元,财产保全费1195元,合计2643元,由原告苏州富林装饰装潢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晶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