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民终79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支秀萍与南京百事达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延锋江森座椅有限公司、上海明庆塑胶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春申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松江春申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支秀萍,南京延锋江森座椅有限公司,上海明庆塑胶有限公司,南京百事达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终79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松江春申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银都西路398号。法定代表人谢斌,上海松江春申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仲子飞,上海松江春申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支秀萍,女,汉族,1967年3月6日生。委托代理人袁宏祥,南京市江宁区新纪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陆海明,南京市江宁区新纪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延锋江森座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殷富街400号1幢。法定代表人茅海峰,南京延锋江森座椅有限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明庆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黄渡镇星塔路851号。法定代表人狄萍,上海明庆塑胶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嵇龙秀,上海明庆塑胶有限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百事达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湖路96号。法定代表人龚成娟,南京百事达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上诉人上海松江春申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江春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支秀萍、南京延锋江森座椅有限公司、上海明庆塑胶有限公司、南京百事达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5)江宁民初字第22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松江春申公司与支秀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2016年10月15日,松江春申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松江春申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集体和国家的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松江春申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应收案件受理费5元,予以免收。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干审判员 崔玉文审判员 袁奕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顾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