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02民初23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马鑫物业服务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马鑫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02民初2362号原告: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船营区。法定代表人:徐淑云,经理。被告:马鑫,男,1982年9月19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马鑫物业服务费纠纷一案,原告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玉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袁玲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