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03民初16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陈正洪与余家海、张美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正洪,余家海,张美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03民初1617号原告陈正洪,男,1955年7月8日生,汉族,荆州市人,住荆州区。被告余家海,男,1959年6月28日生,汉族,荆州市人,住荆州区。被告张美霞,女,1980年10月24日生,汉族,荆州市人,住荆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正洪诉被告余家海、张美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余家海、张美霞在金融机构存款1500000元,或者查封被告所有的位于荆州区黄金堂的房屋,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余家海、张美霞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500000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二、查封原告陈正洪所有的位于荆州区马山镇才丰街德房屋(产权证号:荆州房权证荆字第××)。本案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预交,待本案审结后由败诉方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牟 伟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桑大芳 来源:百度“”